贵州师范学院关于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的补充规定 |
贵州师范学院文件
贵师院发〔2017〕33号
关于印发《贵州师范学院关于纵向科研项目 配套资助的补充规定》的通知 各学院、部门: 《贵州师范学院关于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的补充规定》已经学校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贵州师范学院 2017年6月7日
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发 共印70份,其中电子公文62份
贵州师范学院关于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的 补充规定
根据《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》(贵师院发〔2014〕64号)和《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》(贵师院发〔2014〕55号)的有关规定,为适应学校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,有效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,大力推动学校科研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管理工作,现对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作补充规定如下: 一、凡以我校名义获得资助的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,学校在原配套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,其中50%作为配套经费使用,剩余的50%作为科研立项奖予以奖励。 二、凡以我校名义获得资助的省(部)级、厅(市)级等纵向科研项目,学校以原配套经费的50%作为科研立项奖予以发放,不再给予配套资助。 三、对于获准立项的国家级、省(部)级、厅级等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,学校不予以奖励,其资助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。 四、本规定所涉及奖励与《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》(贵师院发〔2014〕55号)有关规定一并执行并发放。 五、本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之后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。 六、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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